释义 |
法律分析: 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没有享受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已经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也就没有资格参与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