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能否随意检查车辆? |
释义 | 交警执法应规范文明,不得随意查车。公众可检举控告交警不当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警应着装端庄,使用规范执法用语。公安机关交警队应建立制度,防止错误和不当行为。 法律分析 交警不能随便查车。交警查车是需要按照规定执行,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交警可以随便查车吗?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拓展延伸 交通管理:交警对车辆进行检查的合法性及限制 交通管理涉及到交警对车辆进行检查的合法性及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交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权对车辆进行检查,以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这种检查通常是基于合理怀疑,例如车辆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然而,交警并不能随意检查车辆,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在进行检查时,交警应遵守程序正当性原则,确保检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交警的检查权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进行随机检查、滥用权力等。因此,交警对车辆进行检查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交警在执行职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查,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交警在执勤执法时需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并保持规范的指挥和举止。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队、车管所应建立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交警对车辆的检查权力受到法律限制,必须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检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六条 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 (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 (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 (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检验,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开展调查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协助调查,询问嫌疑情况,记录调查内容,并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档案、调取考试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经调查发现涉及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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