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涉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等事实,不能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诉讼上的自认一经做出,对当事人和法院都会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撤回自认或者再作相反的主张。 那么自认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综上所述您清楚了吗?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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