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二、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2、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3、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4、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