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车辆报废的,不能买卖,而是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企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