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有: 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用户使用需要的质量特性归纳起来一般有六个方面,即性能、寿命、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