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同一债务人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人保在物保范围之外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应先就该物保进行清偿;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与人保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无先后顺序。 二、有多个保证人的,按份共同保证的,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保证的,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清偿,按各保证人内部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