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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开发商出现违约责任哪些可以不去追究
释义
    1、缺证延期。交楼是问题多的环节。法律规定,交付大楼时建筑部门必须发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人员在交付大楼时不能发行上述两本书,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同时延期交付大楼也是普遍问题,一般开发人员违反合同。此时,要仔细看合同,看其中是否承诺处理装修质量问题。一般来说,开发人员在合同中不把装修质量作为交房条件,因此引起的争论只能用合同约定的赔偿差额的两倍来处理。如果你起诉,你必须清楚地分析合同,不要让开发商钻空子,也不要实现你的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某项装修,但是开发商没有做,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与以以次充好达不到标准是不同的,此时可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为由起诉,开发商会因此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约定不符。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是,由于细微的质量缺陷,有时与合同约定的大楼交付标准不符,不应视为开发者的违约。
    3、不合理的收费。购房者关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费用,哪些费用应该征收,哪些费用不应该征收。例如,不能征收一年以上的房地产管理费,不能征收超过摊位部分的费用,不能强制征收办理房地产证明书的手续费(业主也可以自己处理)等。开发人员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开发人员违反合同。
    4、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的开发人员负责。房子作为产品,质量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重要的是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解决。例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破裂等。购买住宅之初,购买者已经支付了修理基金和房地产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的是开发者和房地产责任没有旁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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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17: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