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保护妇女的什么权 |
释义 | 国家保护女性的权益主要有政治文化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权等。性享有平等就业、自由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保障、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予以处罚。政治权利主要表现在可以与男性一样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及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应当积极培育和选拔女干部。对于文化教育权益,主要是指女性有和男性一样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妇联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镇党委、镇政府和上级妇联的工作部署,制定全镇妇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展“三八”红旗手(集体)、文明家庭标兵户、星级妇女学校等等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三、组织妇女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配合党组织做好优秀妇女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推荐工作,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四、代表妇女参与政府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妇女在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五、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六、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促进男女平等。 七、普及和宣传优生、优育、优教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八、及时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和上级妇联交办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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