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实现时,抵押权和保证同时成立,按照约定执行;如未约定或不明,债务人提供担保应优先实现,第三方提供担保,债权人可选择物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抵押权和保证同时成立。在实现债权时,应按照约定办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应先就物实现债权。若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