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阻止交付房屋。法院执行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行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https://www.66law.cn/tiaoli/9728.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