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主体、管辖、目的、程序和受保护的利益方面的差异。执行异议之诉可以确认合同的有效性,而执行异议之诉则旨在有效阻止执行。两者的程序和保护的利益也存在差异。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在于主体、管辖、目的、程序和保护的利益。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能确认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主体、管辖、目的、程序和受保护的利益方面存在差异。执行异议之诉可以确认合同的有效性,针对合同效力产生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并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一、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二、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能否确认合同效力 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能确认合同效力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提醒您,如果对于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任何异议存在的,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介入进行调解的。 拓展延伸 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是什么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主体、管辖、目的、程序和受保护的利益方面存在差异。执行异议之诉可以确认合同的有效性,针对合同效力产生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并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能确认合同效力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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