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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相关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释义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他物权。地役权具有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特征,不可分性和从属性。地役权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的分类有哪些
    地役权的分类有: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2.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
    结语
    地役权是一种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它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进行积极行为的权利,而消极地役权则是指供役地人不得进行某些行为的地役权。地役权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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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