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回转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回转财产的范围包括原执行的财产本身,也包括原财产的孳息。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救济制度。 一、法院终结执行是结案的意思吗 法院终结执行是结案的意思。 终结执行是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可以恢复执行,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程序,不再恢复。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主要是因为法院为了避免未结案数字久高不下,从而做的处理办法,而执行程序的终结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 执行终结的效力有哪些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二、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申请延期执行的;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继承权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有: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中止的效力表现在:对执行程序产生的效力;对参与执行程序的人的效力。执行程序一经中止,执行人员在未决定恢复执行程序之前,不得进行执行活动;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执行程序的人,不得改变执行中止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况,如权利人不得自行采取行动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处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执行的义务。 三、执行局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 如果在法院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找不到的,法院仍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 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早日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法院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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