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山西省的产假在国家法定产假上延长60天,法定是98天,所以一共是158天。 女职工如果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有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有42天产假。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待遇与在岗人员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照常发放,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