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
释义 |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是针对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结果而所要实施的行为,一般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都是由法院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在给出了强制的结果而不履行的话,那么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罪名,从而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常见的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常见的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治疗、戒毒、隔离,限制财产的如查封、冻结资金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常见的如侵犯承包经营权、产品定价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收益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不颁发/不答复的(常见的如申请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不履行的(常见的如申请公安机关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拒不履行的,申请工商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拒不履行的)。 6、行政机关应发放而未发放抚恤金的(伤残抚恤和遗嘱抚恤)。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常见的如调取财物而不补偿的、无合理依据加收管理费等)。 8、其他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案件(兜底型条款,需要据以往法院案例以及律师经验来综合判断,所要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用本条款)。 9、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常见的如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这类案件由于涉案标的大,案情相对复杂,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属于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有一定的代理技巧,需要另外整理,在此不赘述)。 1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11、认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二、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强制拆除程序 (一)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二)说明: 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规划使用性质建设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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