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鹤壁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非房屋类提取材料的具体要求,包括租赁住房提取、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职工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退休提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提取、工作调动到外地市提取、出境定居提取、职工死亡提取等。 法律分析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租赁住房提取: 1. 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 (3) 如果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单身者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中心签订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 (4) 如果离异,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中心签订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6)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房合同; (7)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 2.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租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 1.使用现金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书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自结清之日起一年之内)原件复印件;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借款人本人本市银行还款存折。 2.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业务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且每年使用本人账户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也可次年冲抵前申请办理解除冲抵合约。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商业银行12个月(包括以上)还款清单加盖银行贷款部门印章;或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12个月(包括以上)还款清单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印章; (6)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职工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或配偶自住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房产证同登记地址的物业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证或就业创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退休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3.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由单位出具退休证明可申请销户提取(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工作调动到外地市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调动手续或任职文件或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职工可按本人意愿转入职工个人账户或管辖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出境定居的提取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职工死亡的提取 1.经办人和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第一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3.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拓展延伸 该标题为“[- 提取材料:退休]”的文章,从材料中可以看出是关于退休的相关问题。根据文章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这是一篇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分析文章,主要探讨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退休的相关规定。文章首先介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退休的相关规定,然后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最后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总结。总的来说,该文章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退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对于读者了解相关法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结语 根据提供的非房屋类提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包括租赁住房、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退休、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工作调动到外地市、出境定居、职工死亡等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并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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