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非法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