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由被侵权人承担,但如果侵权行为所涉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则由侵权人承担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有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客观: 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与承揽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二者虽然都是在执行承揽合同的承揽事项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责任,但是,一般的侵权责任,责任由承揽人个人承担,定作人并不承担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与承揽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也不相同。二者虽然都是在执行承揽合同的承揽事项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责任,也都是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但其根本区别在于承揽人个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是由于自已在执行承揽事项中的过失致第三人损害,因而是一般的侵权责任,责任由承揽人个人承担,定作人并不承担责任。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则是定作人的过失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导致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项中致人损害,定作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因而责任由定作人承担,是替代责任形式,因而是特殊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对定作人指示过失致害责任与承揽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作了区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无过失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一般情形下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况,就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