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分别承担哪些义务 |
释义 | 合同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各自的义务。发包人需要提供基础资料和工作条件,不得改变计划,验收工程并按时支付款项。承包人需要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通知,保证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承担产品责任。承包人还有容忍发包人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义务,以及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的义务。如果承包人未及时通知或发包人未及时检查,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和救济措施。 法律分析 (1)发包人的合同义务。包括: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义务;发包人负有不变更计划的义务;验收和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义务;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接受发包人检查和通知发包人检查的义务;对勘察、设计质量及期限的担保义务;对工程质量负担保义务;承担产品责任。 (2)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承包人的容忍义务:工程的进度、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承包方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的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支持和协助。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承包方有权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予以拒绝。发包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二是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权。 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在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中,有许多中间工程,民法典在衡平发包人和承包人利益的基础上,确认了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即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情况,民法典规定,即使发包人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同时,法律赋予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享有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权利来对承包人予以救济。 结语 承包人在合同中有多项重要的义务。首先,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并协助其进行检查。其次,承包人需对勘察和设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此外,承包人还有容忍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必要监督的义务。对于隐蔽工程,承包人应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并承担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可要求顺延工程日期并获得赔偿。这些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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