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专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受到的行政处罚。总的处理原则是三者并行不悖。通常情况下,某一违法行为,同时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时,应当依照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同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违法的医疗执业行为,同时构成“非法行医罪”或“医疗事故罪”,当事人就面临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需要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经济损失并可能被吊销执业证照、被判处刑罚等。 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涉及财产罚或人身自由罚时,执行环节进行折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