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引进的人才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后,省财政按引才费用 1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法律依据: 《关于实 施 “ 人才兴鲁 ” 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 (鲁发【 2020】2号 ) 第一条 引才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 )补贴范围。 给予引才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为在山东省内 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 (二 )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引进的人才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后,省财政按引才费用 1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二条 申领引才补贴的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引才补贴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用人单位应与提供市场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引进人才合作的书面协议,协议内容须包含引才目标、合作期限、服务 (中介 )费等。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具有人事人才服务资质的海内外人力资源公司;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人才服务业务的各类社会组织;各级各部门设立的引才引智工作站等。 (二)通过第三方机构引进的人才须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目标明确的工作合同。 (三 )引进的人才须从我省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 第三条 申领引才补贴的程序 (一 )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机构引进的人才在山东工作3年内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的,用人单位应于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名单发布后的1个月内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领补贴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二 )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准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中央驻鲁和省属单位直接报送。 (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领材料进行核准后,提出补贴发放总体方案,省财政厅据此将补贴经费纳入次年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