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墅加建是否合理? |
释义 |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各地方政府有明确规定,包括未申请或未获批准建设、擅自改变规划、改变使用性质、超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通过伪造材料骗取许可证等。相关法律中指出,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违章建筑严重妨碍城市规划,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和交通。 法律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相关法律知识 《公房条例》 第二条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结语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包括未申请或未获得批准的建筑、擅自改变规定的建筑、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相关法律如《公房条例》和《规划条例》明确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违章建筑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妨碍了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因此,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应当严格执行,并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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