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律师调查对方的教育经历。但是,律师需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教育经历信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以诚实、勤勉、勇毅的精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随时会见辩护人。辩护人会见被告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监狱、拘留所或者看守所内进行。被告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要求,监狱、拘留所或者看守所应当予以满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律师不得采取欺诈、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当事人提供的、所掌握的或者其他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信息。” 因此,被告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律师调查对方的教育经历,但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教育经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