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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有什么
释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要查清罪行,确定犯罪性质,有无漏罪和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是否合法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天。审查期限从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算起。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完毕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查清犯罪事实并确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以下情况:(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若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可进行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如果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作出起诉决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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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