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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有什么区别?
释义
    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的区别
    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的区别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却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比如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出让土地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使用范围不同:
    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3、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划拨: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划拨主要有以下情形: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权利义务不同
    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5、期限不同
    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让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国有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将土地无偿或者交纳补偿费后交给使用人使用的行为,而出让指使用人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有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是什么
    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将土地无偿或者交纳补偿费后交给使用人使用的行为,而出让上指使用人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偿划拨,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土地使用权用于以下项目:
    1、国家机关、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的时候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偿划拨,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土地使用权用于以下项目:1、国家机关、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的时候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该内容由 游潘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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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