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除开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违规擅自不予加收滞纳金(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二)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又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情形,不适用加收滞纳金规定;(三)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在核准预缴税款之后的规定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因预缴税款小于应纳税额所产生的结算补交税款,不适用加收滞纳金规定;(四)由于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滞纳金;(五)税务机关开具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做出,你这种情况,除非能找到证据证明你不存在过错,否则就必须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一)欠缴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积极补缴欠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足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全部欠缴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补缴税款的。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缴纳欠缴税款后次日起3日内填写《减税免税申请书》(注明滞纳金),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滞纳金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当期银行对帐单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