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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运合同有什么特点
释义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劳务活动,绝大多数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除此之外还有以下特点:1.收货人是货运合同的特殊当事人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的,托运人和承运人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作为合同的收货人,既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方成为合同的收货人,那么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方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收货人虽然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利益的关系人,合同产生的领取货物的权利自然转由收货人享有,承运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所以说收货人是货运合同的特殊当事人。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终点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只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其义务还没有履行完毕,承运人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后,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告终结,其义务才算履行完结。《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八百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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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