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限价住房申购流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管理办法及申请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限价住房,需要提交申购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购程序分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两类对象,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不同的材料。 法律分析 一、依据法律法规 《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2〕30号) 二、申请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限价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人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含离异单亲家庭及已满35周岁的未婚个人);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务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保障性限价住房申购表; 2、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提供单身证明); 4、申购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5、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劳务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 四、申购程序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购保障性限价住房: 1、符合《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发〔2011〕209号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文)规定的申购公共租赁住房要求的本市申购家庭,可向所在区属的街道领取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街道、区民政局对申购家庭的收入及家庭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对申购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3、市住保办将通过审核的家庭名单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 4、各申购家庭参加选房。 (二)其他两类对象申购保障性限价住房: 1、申请家庭携带相关申购材料至市住保办提出申请。 2、市住保办集中审核,将通过审核的家庭名单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 3、各申购家庭凭选房通知书参加选房。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南京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限价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南京限价住房申请资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南京户籍或已在南京办理过居留手续的外籍人士; 2. 符合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政策规定; 3. 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无自有住房,且在申请限价住房时在南京市城镇地区已租赁住房; 4. 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5. 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a.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两人以上在南京市城镇地区稳定的就业且近2年内在南京市城镇地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b.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两人以上在南京市城镇地区稳定的就业且近2年内在南京市城镇地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且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c.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两人以上在南京市城镇地区稳定的就业且近2年内在南京市城镇地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且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但近2年内在南京市城镇地区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d.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两人以上在南京市城镇地区稳定的就业且近2年内在南京市城镇地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且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但近2年内在南京市城镇地区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且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满2年; 6. 符合南京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限价住房购房资格认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向南京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限价住房购房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符合限价住房申请资格的家庭,南京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发放限价住房购房资格认定证明。 结语 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发布,并明确了申请资格和申购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限价住房,其中包括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人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中级以上职称人才。申购程序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购和其它两类对象申购,申请人需提交申购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街道和区民政局审核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市住保办审核住房情况,并通过审核的家庭名单公示和发放选房通知书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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