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登记证丢失怎么补办 |
释义 | 并非所有机动车都能办理登记手续。具体来看,以下几种情况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2)、无法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如购车发票等)的机动车,例如走私车辆。 (3)、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又未能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 (4)、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翻新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车辆登记证,并在上面记录车辆的相关情况。相当于车子的“身份证”。 (一)、丢失补办补办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二)、所需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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