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498条规章及解释 |
释义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注意通常解释规则和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顺序。 首先应适用通常解释规则,在通常解释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即对争议格式条款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按照通常理解只有唯一的解释,那么这就是格式条款的解释结果,没有必要也不应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解释。本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条件是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其中的通常理解又应作何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定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解释的方法是? 1.通常解释原则。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的解释。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特定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其服从性和不可协商性有可能使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格式条款在整体上会出现有利于提供者而不利于相对方的问题等。为平衡这种不公正现象,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不利解释原则。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指在格式条款合同中,既存在格式条款,又存在非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采用不同的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非格式条款处于优先地位,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确认合同内容,与该非格式条款相矛盾的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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