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父母因接受彩礼被起诉返还
释义
    女儿出嫁才三天便不辞而别,杳无音讯,父母因接受彩礼被起诉返还。2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接受女儿出嫁彩礼的父母返还彩礼。
    2005年10月,原告熊某与被告夏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按照当地习俗女方家向男方提出了聘礼要求,原告熊某依约向夏某母亲凌*英交纳彩礼14600元。恋爱期间,原告又向被告夏某赠送了4件金饰品,2006年2月9日,原告熊某与被告夏某未办结婚登记,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仅三日后,被告夏某便不辞而别,杳无音讯。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索还婚约财产,夏某父母以其不是婚姻当事人为由拒绝原告,酿成纠纷,原告便起诉夏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及其他财物合计307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夏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原告向女方给付彩礼目的是结婚,而却未真正实现结婚之目的,共同生活仅为三日,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而被告夏某所接受的4件金饰品,属原告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赠与对方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原告为款待、宴请而支出的其他消费性费用,不属彩礼范畴,不存在返还问题。夏某父母虽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他们是彩礼的实际接受人,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4600元。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4 6: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