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象竞合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单个行为。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吸收犯吗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吸收犯,盗窃了信用卡并使用了违法所得属于吸收了其它行为,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 (2)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有预备行为又有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为实施行为所吸收;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开始为从犯,后来成为骨干分子,则其从犯行为为主犯行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 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有什么区别 想象竞合是指想象的数罪,观念上的竞合,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是最终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想象竞合犯的目的在于禁止对一个犯罪行为进行重复处罚;注意:想象竞合犯永远是针对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的。而法条竞合是指撇开一个个具体案件,单从法条本身的逻辑关系来看,一个案件事实只能使用竞合法条中的一个;解决法条竞合问题的目的在于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的评价。 在想象竞合犯中,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第二,一个行为必须造成了数个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行为与数结果中的任何一个结合都可以成立一个罪名;第三,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因此最后择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而按照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条文,从而排除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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