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与初始登记相比,机动车状况发生变化时,机动车登记为变更登记。已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 (3)更换车身或车架; (4)因质量问题,厂家更换整车; (5)营运机动车变更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已经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