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互动关系 |
释义 | 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监察机关经调查后,将有确凿证据的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对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随案移送检察院;对逃匿或死亡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继续调查并提请检察院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分析 1.移送检察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涉案财物的移送:(1)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3.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处理:(1)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2)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拓展延伸 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同作用及其影响 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同作用是指两者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影响的关系。监察程序是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旨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而刑事诉讼程序则是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司法裁决过程。二者的协同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监察程序可以提供重要的调查证据和信息,为刑事诉讼提供支持;刑事诉讼程序可以通过判决结果反过来影响监察程序的调查方向和力度。这种协同作用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打击犯罪、预防滥用职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协同作用也会带来一些影响,如监察程序的延误可能导致刑事诉讼的滞后,刑事诉讼的结果可能对监察程序的调查产生影响等。因此,对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同作用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助于优化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结语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中,若证据确凿,将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将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随案移送检察院。对于被调查人逃匿或死亡的情况,监察机关将经批准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或提请检察院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同作用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需注意其可能带来的影响。深入研究与探讨协同作用有助于优化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