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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地上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释义
    法律分析:民工与公司之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按照民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自己承担劳动风险,按劳务获取报酬的民事合同,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及《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精神,外地农民工来京到建筑企业打工的应当认定为与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民工在劳动中发生工伤等劳动风险均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本案中,吴文青等民工不仅仅向江苏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获得劳动报酬,而且要服从公司的管理,工作期间的吃住均是该公司负责,不能因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给民工缴纳保险而否认民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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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0: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