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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规定
释义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规定的问题
    (一)选择型:在行政复议在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选择兼终局型: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三)必经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主要包括:对纳税争议(不包括对偷税的处罚)、侵犯已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均实行复议前置制度;
    (四)复议终局型: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2.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须以存在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行政复议不适用两个事项:
    (1)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的居间行为,如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
    (二)“规定”
    (1)在对具体行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规定"的范围如下: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事实上,该项复议附带审查制度只限于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3.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复议,先原级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申请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对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及法定代理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注意: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死亡的,只有继承人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申请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长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则以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准;即就长不就短;
    (六)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的;
    (七)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1)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2)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和依据,否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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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3: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