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告知义务规定 |
释义 | 医院告知义务、医院误诊处理和医疗过错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误诊处理包括协商、技术鉴定和司法诉讼。医疗过错行为判定基于医疗水平和病情紧急性原则,考虑技术水平和保证患者生命权,有时可免责。医疗过错需赔偿合理费用、残疾赔偿金和丧葬费等。 法律分析 一、医院告知义务规定 医院告知义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院误诊医疗过错怎么处理 医院误诊医疗过错的处理方式包括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医疗过错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 1.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 结语 医院告知义务规定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包括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必须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院误诊医疗过错,可通过双方协商、技术鉴定或司法诉讼解决。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过错应赔偿合理费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医疗过错行为判定基于医疗水平原则和病情紧急性原则,考虑医院等级、技术水平、地域性等因素,保障患者生命权。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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