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
释义 | 该段内容介绍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定义以及迟报安全生产事故需要承担的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介绍了安全生产事故上报流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限制。 法律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定义如下: 迟报是指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限; 漏报是指因过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谎报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瞒报是指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迟报安全生产事故需要承担什么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事故上报流程有哪些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结语 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有关责任人应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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