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费用计算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详细介绍了二手房交易中的税费种类及卖方和买方需缴纳的税费情况。二手房交易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卖方需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城建税,而买方则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营业税税率为5.6%,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则根据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采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法律分析 二、二手房交易税费种类 二手房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其中,卖方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买方需要缴纳的税费是契税和印花税。 (一)营业税 根据规定,营业税的税率为5.6%。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2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如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是否过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交易总额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如果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则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采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扣除项目包括房地产原价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个人将购买的普通标准住宅再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五年的(含五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税附加 城建税是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的3%。 (五)印花税 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项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房地产证按件贴花5元。 (六)契税 按规定契税应由买方缴纳。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房屋成交价格和税率计算征收。税率具体规定为: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4%税率征收。个人首次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140平方米按3%税率减半征收;大于140平方米的,按3%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名下已有住房,再次购买按照3%征收。 二、其他费用 除了上面介绍的几大税种,在二手房交易中还会产生一些费用,比如评估费(最高为千分之五,买方负担)、登记费(工本费80元共有权证10元,买方负担)以及中介费(买卖双方共同负担)等。 (一)交易费 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二)登记费 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三)土地收益金(代收)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四)核档费 50元/宗。 (五)贷款担保费 贷款额×1%,担保公司。 (六)评估费 评估值×0.5%,评估公司。 (七)中介费 各个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不同,建议您以中介收费为准。 拓展延伸 二手房买卖费用计算器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可以帮助购房者计算二手房交易的税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支付的税费包括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印花税:根据房屋交易价格的1%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 契税:房屋交易价格的3%作为契税,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3. 个人所得税:房屋交易价格的1%作为个人所得税,最高不超过6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城市、不同类型的房屋交易可能会有不同的税费标准。因此,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该详细了解当地政策,以免因为税费问题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购房者也应该选择正规的房产中介机构进行购房,确保税费计算的准确性。 结语 二手房交易税费种类繁多,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契税。其中,卖方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而买方需要缴纳的税费是契税和印花税。营业税的税率为5.6%,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房屋交易总额或两次交易差额而定。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是按照营业税的7%和教育费附加的3%征收。此外,在二手房交易中还会产生一些其他费用,如评估费、登记费、土地收益金、核档费、贷款担保费和中介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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