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平台诈骗如何维权? |
释义 | 网络被骗钱如何追回?方法:报案→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法院起诉,同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骗后的应对措施:及时报警,配合调查,联系家属要求赔偿,收集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网络骗案金额达3000元至1万元以上才能立案。诈骗罪构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法律分析 一、钱被网络平台骗了有什么方法追回 网上被骗了钱追回来的方式是: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再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最后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回被骗的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被网络诈骗了把钱要回来方法 1、及时报警。一旦被骗后,只要醒悟时间“快”、报警(110、96110)“快”、接警员止付“快”,将被骗资金止付在银行卡或者账号内,并不是没有可能赶在骗子取款之前制止支付。这个是第一招,难就难在要跟骗子抢时间。一定要做到“三快”:,“醒悟快、报警快、止付快”。 2、配合调查。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和证据,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 3、联系家属,要求赔偿。一旦被告人被抓,警方会通知被害人的。如果能够联系上被告人家属或者律师,可以向他们表示:只要被告人家属愿意退赔,可以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因为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也是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法院一般都会予以酌情考虑。而且被告人请有律师的,律师一般也会这么考虑,要求家属积极退赔给被害人,以求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你积极,主动权就在你,更容易得到赔偿。 4、收集证据、民事起诉。对于被告人出具了借条的诈骗案件,你可以凭借条和相关的转账记录等书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仅会帮你找被告人,还因为你有证据在手,一般会判你胜诉,待案子生效后,你可以凭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网络骗取多少钱才立案 网络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能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结语 通过及时报警、配合调查、联系家属要求赔偿以及收集证据并进行民事起诉等方法,被网络诈骗的钱款可以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被网络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能立案。因此,当事人应及时采取行动,提供证据并与相关机关合作,以追回被骗的钱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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