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如下: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法律依据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章》第十一条,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总承包。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具体承包工程的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