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一般只要不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以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登记机关都会依法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