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
释义 |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解除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 2、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4、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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