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贩卖毒品案件判处 罚金 刑时,应当结合 毒品犯罪 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对于决定并处 没收财产 的毒品犯罪,判处被告人 有期徒刑 的,应当按照上述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确定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数额;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 死缓 或者 死刑 的,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