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在绑架的实行阶段杀害被绑架人,都属于“杀害被绑架人”。 1、着手实施绑架,为了制服人质而杀害人质。 2、绑架并实力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未成功,杀害人质。 3、绑架并实力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成功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人质。 如果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杀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杀害他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