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 法律依据: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十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 十四、外地业户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五、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 十六、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