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员工没有履行公司的请假手续,公司是否认病假需要分情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管理的权利,包括对员工请病假规定一系列的请假手续。 如果员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中的某些程序规定(如延迟提交病假单、没有事先填写病假申请单等),由于员工的身体健康权更重要,公司不能因此剥夺员工病假的实体权利,这时不认病假是不合理的; 但是,如果员工没履行的是请假手续中的实体规定(如不提交病假单),由于这些是认定病假的依据,公司可以不认病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