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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登记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房产登记公证的情形具体如下:
    1、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权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权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权转移登记手续。
    4、有关房产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等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公证等事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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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