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养人员待遇的规定 |
释义 | 规定如下: 一、生活待遇基本组成部分 1、退养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其中,由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的滞后,规定年度内计算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去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前年标准确定; 2、由于要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后才能核定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因此规定在计算基本生活费时,职工离岗退养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标准计算。 3、对基本生活费低于2200元/月的,按基本生活费+2200的平均值 ,作为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 4、所有退养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600元。 5、退养人员生活费待遇,从签订离岗协议的次月起执行。 二、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原则 1、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111号令的规定,遵循“尚差五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原则,开展职工离岗退养的相关工作。 2、单位对退养人员应建立管理台账 ,特别是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和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3、已批准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原则上不得重新上岗,也不能返聘使用。 4、各单位应加快内部岗位和人员的调整和整合工作,创新劳动组织,充分使用好在岗人力资源,减小因人员退养对当前工作的影响。 5、对于离岗退养人员,按单位人均基本工资 和退养人数,核减单位基本工资,事业部、生产厂和子公司的业绩工资基数不变;其他单位业绩工资基数年内不作调整,次年按生产单位 每减少1人带来的人均业绩工资基数增量予以调整(不减人单位不享受该基数增量)。 6、集团公司对退养人员生活费单列,各单位据实发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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